,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 2000、50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 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滨南路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 护岸岸堤、道路,桥涵,防护林地等。第三条 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 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 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 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 应当入室经营 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 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