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滨南路公园管理规定,发布文号、威政发,2000,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海滨南路公园的管理、发挥公园各种设施和资源应有的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滨南路公园 以下简称公园、范围为公园建设规划所划定的区域,包括公园园区及沿海护岸以外600米范围以内的海域,海滩 护岸岸堤。道路 桥涵,防护林地等 第三条,在公园范围内游览、休闲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监督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专门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进入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文明、维护公园的秩序,二.自觉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三、爱护公园的树木花草.不伐树折枝、摘花采果,不践踏草坪 花坛.绿地等。四,不拆卸、移动、涂抹或污损公园雕塑 建筑小品.石桌石凳,铁链等设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的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海域、海滩及土地的用途,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进行挖沙,取土。采矿以及晾晒海带。海产品 养殖绳具等影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域赶海、从事水产养殖。爆破炸鱼和进行捕捞作业.钓鱼应当在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九条,禁止在公园范围内的海面上泊船,设置修船场所和进行修船作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园内摆设摊点,经批准设置的部分服务项目、应当入室经营.经营者应当自觉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第十一条,公园范围内海域游艇,游船等经营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在公园内举办社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事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