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一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比例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 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监督、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按排,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实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 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免收租赁手续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廉租住房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 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经营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 改建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