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年度住房保障计划落实,保障资金到位及开支情况进行检查,按季度向市,县,区 人民政府报送监督检查结果、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走访 调查,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 住房等变化情况,按政府规定标准对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进行调整、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家庭。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或承租人退回廉租住房并对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或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五,对其高消费行为不能作出说明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隐瞒其实情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二十八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实际租赁期内的房租。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不落实 保障资金不到位 专款不专用的 给于有关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第三十一条,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