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抗震加固第十九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 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第二十条.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保证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一条,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公共建 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 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