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农村抗震设防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积极推广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住用房,指导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第二十四条,农村的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村民自建的2层以下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通过科普宣传、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方式,指导村民自建房屋进行抗震设防.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