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用地审批、征收,用 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 转让、出租。抵押 终止等活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情况。三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四,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注销。租赁。抵押等活动.五。国土资源权属登记和发证、处置,规费收缴情况 六。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国土资源事项 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二.查阅 复制有关文件、证件,账簿 报表,图件等资料,三.责令涉嫌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证据 也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四、进入被检查单位 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或者非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场进行勘测。拍照 摄像、五.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组织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 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