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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 2010 67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 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创业的外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三房合一,五位一体.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租售并举 租补分离.严格准入、公开公正.加强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政策,并对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财政.物价、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全过程及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县。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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