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侯,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 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要依纪、依规 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社区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负责审核的社区工作人员和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没收履约保证金、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 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5.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涉及转租。转借,改变用途和骗取承租资格 必须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二.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户调查及群众评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对社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序予以罢免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对各级政府机关.街道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违法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责任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