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省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业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林的林业用地和没有林的林业用地,有林的林业用地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没有林的林业用地为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 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按用途分为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在本条例所称林地以外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不作为林业用地、经批准退耕还林的土地.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 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林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或者占补有余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森林覆盖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