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3,1.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3,1,1、我市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的计算方法及标准 住宅建筑,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42 3,1。2、住宅层数。10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与东 西两侧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版,规定的侧面间距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3 1。3.住宅层数、10层的高层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确定,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3、1 4.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4小时标准或日照系数增加0.25计算。养老院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3,2。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3,2、1、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 本市市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9、27,北纬32.47、时间统计方式采用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为不超过5分钟。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3,2。2 凡城市旧区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 医院 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3 2 3、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3 2.4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不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3 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3 3 1,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3,3.2,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 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 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3 3,3 主屋以外的附房 或院落内的其它房屋,不论其是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是否居住、3,3、4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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