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关于建筑物停车场地的管理规定4,1.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 适当超前 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地、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表4 1,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4 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 1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 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5、采用植草砖停车时。地面停车率超过2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 经济适用房小区地面停车率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 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合理确定配建的停车位、3、城市旧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地。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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