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关于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水运航道。蓄洪 泄洪河道及设施应严格保护、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线。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应以地区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为原则,并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进行河堤驳坎、修筑埠头,码头 填塞盲河,构筑物建设等缩小水体活动、必须经有权单位批准.8.2,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河口线,的最小距离为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 建筑物退让规划河口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并同时满足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8.3、沿河道确定为休闲空间的,建造的亲水建筑及构筑物在满足防洪及建筑设计相关规范前提下.可不受退让距离限制,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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