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紫线、的管理规定10.1,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新建、改造 修缮 整治等建设项目。事先征得文物部门的同意 并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格局 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直至拆除、10,2,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10。3 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结合其历史变迁,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 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 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10 4。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构 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并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 同时应征求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