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0,1.防腐木材工程设计除应符合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及装饰装修中涉及防腐木材工程应用的内容应按要求设计.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2。设计说明中应有防腐木材工程专项条款.并应在施工图中以注释或详图注明,3、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4、防腐木材工程设计应依据木材的使用环境分类,工程所在地的生物败坏因子及其危害程度,木材应用部位、木材的耐腐性等级和耐蚁蛀等级.木材的可处理性 选择木材树种,木材防腐剂及防腐处理措施,5、木结构构件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6,木结构节点连接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7。应对防腐木材 木制品及木材防腐技术的施工提出要求。8 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防腐木材工程外观质量等级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4条第1款的规定.3 0,2。防腐木材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 3。0、3 防腐木材设计指标的取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3。0。4 经刻痕处理的规格材。设计指标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刻痕沿顺纹方向 刻痕深度不超过10,0mm,长度不超过9,5mm。且刻痕密度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0个时.弹性模量应下调5,抗弯 抗拉.抗剪和顺纹抗压强度应下调20 横纹抗压强度不应作调整.2,其他刻痕方式,强度调整系数应根据试验确定,3,0、5,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3,0 5的规定 表3,0。5.木材及其制品使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