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构,筑物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 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 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 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 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3.0,4,建 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 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3、0.5,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 屋顶安装的设施 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 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3,0、7、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 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 0 8、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 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 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 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 清洁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