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道路4,0、2 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符合相关规定,除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外.还要避免或减少施工作业对城市容貌和周围环境的影响。4。0。3 本条明确了道路上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要求、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 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 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4 0,4,本条规定了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设置要求,4,0,6、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 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应停放在规定区域,二是应停放整齐、4 0 7、本条规定了对影响城市容貌的道路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要求。各类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4,0。8 城市道路主要承担交通功能 是人流量较大。人与人交流较多的城市空间,是展现城市容貌的最主要区域,本条主要对城市道路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及行人的主体行为进行规定,并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 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质量要求、对于有条件的城市 例如水资源较为充足,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可根据需要采用水冲式除尘,提倡采用中水,对于降雪城市尤其是北方城市、应做好除雪工作,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 4,0、9.本条规定了在城市行驶的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