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E,钢吊车梁剩余疲劳寿命评估E.0,1,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和中级以上工作制钢吊车桁架 疲劳验算不满足要求或在检查中发现疲劳破坏的迹象时 可根据控制部位实测的应力.时间变化关系进行剩余疲劳寿命评估 E,0,2.应力,时间变化关系的测量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每次连续测量时间应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的生产循环过程,测量总时间不宜少于24h,E 0,3,测量仪器可采用动态电阻应变仪或更高级的仪器.测量结果应为连续的应力 时间变化曲线.E.0.4,测量部位剩余疲劳寿命的评估值T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测量总时间。C.β,与构件和连接类别有关的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确定,T0,该结构已经使用过的时间,φ、附加安全系数,取1,5。3,0,测量总时间较长时可取较低值、冶金工厂炼钢,连铸车间吊车梁的测量总时间为24h可取2。0.σi。根据应力,时间曲线用雨流法统计得到的测量部位第i个级别的应力幅值.N.mm2 ni.在测量时间T.内.σi的循环次数 T 剩余疲劳寿命的评估时间.其单位应与T.T0一致 E.0。5,钢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剩余疲劳寿命评估 应结合实际损伤情况、结构形式 检查制度.生产发展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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