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环境管理和监测22,4。1。系原规范第17 4。3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 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22,4,2,系原规范第17、4、2条.22 4.3,本条为新增条文,22,4。4。本条为新增条文,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等。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监测取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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