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 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 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渔政,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第十四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A 的低响度喇叭 在市南区,市北区 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他城区非禁鸣喇叭路段内行驶的车辆。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钟 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 第十五条、消防 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 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第十六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运送蔬菜 瓜果等的其他农用机动车辆 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第十七条、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未经批准 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第十八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