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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6.10.1、工厂设计时 宜设置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 6 10,2,全厂性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将回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2,不得引入医疗废水和放射性废水,3,煤气站.电镀 前处理,涂装和绝缘材料等生产性废水。应在车间出口处经处理达到要求后 再排入回用水处理系统.6.10、3,全厂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时,其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的水质要求 回用于生活杂用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有关规定。全厂性废水处理后的回用率不应低于60,6,10 4,回用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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