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和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常州市市区规划新建的住宅用地和商业文教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建设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规划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四 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规划控制标准和要求。1.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建设必须体现高水平的设计要求。在满足建筑环境基本功能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和市民活动。休闲等因素 其风格必须与城市空间 建筑风貌。人文历史等和谐统一、2、居住区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绿化布局必须以绿为主.植物种植应注意乔木.灌木.草皮、花卉的合理搭配.以乔木为主,积极推广屋顶 阳台及墙面等立体、垂直绿化、3.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绿地优先考虑临城市道路布置,与城市公共空间有机融为一体。4。建设项目利用地下车库顶种植绿化的、为保证高大乔木的成活率及满足地下管线敷设需要.其覆土厚度必须达到1.5米以上,5,底层架空的建筑物,架空净高不得小于4.5米、必须为居民提供休闲场所。为城市提供开放空间 6、临铁路,公路,航道的居住建筑除应采取隔音措施外.其隔音设施应与室外景观环境相协调。7,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必须满足车辆通行和消防规范要求,步行系统及无障碍设施应结合景观环境统一设计,同步实施,道路。场地的铺装材料应能保证通行安全 色彩应与景观环境风格相协调.8,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应尽可能建在地下或隐蔽位置,变电所、水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收集房等配套设施。必须服从地块整体景观环境规划要求。按规划配建的公共厕所必须保证24小时对公众开放,9,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水景设计应考虑雨水或中水回收利用技术,以节约利用水资源 应设置水处理设施,保证水体清澈,无异味现象发生,瀑布.喷泉等邻近居住建筑时、应考虑采取隔音措施。10、沿街,临开敞空间确需设置围墙的建设项目 应充分考虑视觉效果。建成与建筑相协调的透空围墙、11、居住小区内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供居民健身的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和场地,其布局应与小区景观环境相协调.12,雕塑.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五。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规划管理。1,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的同时。原则上应同时报送室外景观环境规划设计方案 该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景观环境方面的专家与规划.建筑方案一并评审。对景观环境有特别要求或建设单位有另外要求的,也可单独组织评审 重点对出入口 临街场地铺装.中心绿地,水景 雕塑.小品等景观节点进行审查 2,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规划、建筑总平面确定以后,对室外景观环境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单独报审景观环境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范围内室外景观环境.道路。地下管线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审查后,按规定核发室外景观环境 道路 地下管线等建设内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4.建设单位在申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后,方可进行室外景观环境、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时,必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灰线,5,建设单位在室外景观环境 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经规划审定的方案实施 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系 申请规划设计变更、6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活动实行规划批后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责令停工并提出整改要求、7、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将建设项目室外景观环境和其它配套工程纳入验收范围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后再予验收,凡是没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 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