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 市,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位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第九条,城市.镇的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一。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分别依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第十一条,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总体规划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法律 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的发展需要 有计划。分区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城市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程序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上报审批。一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扬州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扬州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乡规划、村庄规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省有关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市健康有序发展.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 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空间布局,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实施及管理的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注重整体性.突出城市特色.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 第十八条。编制城乡规划,需进行工程地质灾害评估以及环境影响 安全影响、交通影响 防洪排涝等评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批前公示,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单位不得将城乡规划内容公开或者另作他用,本市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 经市规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