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 南至南通东西路 西至二道河、北至盐阜东西路 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属工程、院墙,室外楼梯,门楼.等 具体包括、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 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 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 四.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五,其他建设,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 装修门面等,第四条。老城区内民房建设 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 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五条、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城管 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