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技术规范第九条.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 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第十条,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 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1 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檐墙、山墙,且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严格按照1.1 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 原则上不再拆让.但须征求毗邻意见 三,滴水墙间距.当一方为山墙 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70厘米,四、通风间距,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西.北窗间距应、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100厘米,第十一条。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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