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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 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 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 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 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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