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和户内采暖设施、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管理 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含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二。居民用户以入户为分界点,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调试和维护,当户内供热设施需更新改造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三。非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 分界点。含阀门井,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分界点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 对自管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 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第十五条、热源单位,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保障安全运行,供热单位从热费中提取的设施折旧费应当专款专用、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迁移协议 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第十七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二 挖坑.掘土.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五、排放污水 废水,六。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井盖 阀门.仪表及标志等设施,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