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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对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完好,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备.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 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 防尘 防磁。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第十九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复制被允许复制的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城建档案馆、室,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利用本单位形成或者本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向社会提供,载有城建档案馆 室。法定代表人签名,印章标记的城建档案缩微品和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 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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