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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 销毁城建档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一,不按规定签订.责任书 的,二.不按规定补测 补绘竣工图的。三、建设工程竣工后报送的档案不完整且未在限期内补充完整的.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建设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至1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叮.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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