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下列工程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企业实施监理,一。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公用事业工程.三,住宅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四.利用外资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第十六条。勘察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主要内容。一 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十七条,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 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定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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