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理的实施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企业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二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五 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六.监理任务完成后 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且应专业对口。工种齐全,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企业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从事3年以上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每一位监理工程师只能同时承担两个。含两个。以下单位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且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指定一名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第二十二条。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企业 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监理人员情况表。书面通知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监理所需要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第二十三条、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权利 一,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二。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 或者违反强制性标准,可能产生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三.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四,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关键部位按国家规定进行旁站监理,五。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六。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对建设单位或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的责任 监理企业未履行义务或者由于监理企业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企业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企业可以将部分专业监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专业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企业担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或者付款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