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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业务,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勘察 设计合同。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积极采用国家.自治区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 二。勘察文件内容准确,可靠,三 设计文件以勘察文件为依据 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文字说明完整准确,四,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彩等技术指标和质理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单位或者生产厂家、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 主体分部.含主要隐蔽工程 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与质量等级核验 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对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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