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也不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的。二,未按照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分包,肢解单位工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 五 在施工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六,强行提供建筑材料 设备.构配件的。提供的特殊专业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规定的,七。工程质量核定为不合格 需要整改或者拆除的。八。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工程的。九 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质量管理的。十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理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根据情节处以监理费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勘察.设计费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二,勘察 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三。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由于勘察。设计原因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二、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施工的,三.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特种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工程类别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的,四 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者对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未进行检验的,五.未按照规定施工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者不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七。发生质量事故 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 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 九、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 十,其他未按照规定施工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 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结论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检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调离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二.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徇私舞弊,提高或者压低核验等级的 四,侵犯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五、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六,刁难受监督单位的.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四十七条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