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实施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确定序时进度,落实具体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 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组织发展规划实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十条、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 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展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一。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三 国家和省发展战略 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四 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批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的内容.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编制.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