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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设施 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路肩,梯便道 停车场.挡土墙。护坡 护堤 路堤,边坡,边沟.人行护栏,路名牌,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和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二,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和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 进水口、出水口,窨井。盖,泵站.污水处理厂 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四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 广场,市街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第四十二条.城市范围内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由交通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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