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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第七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件、第八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买卖.二 交换、三.赠与。不含遗赠、下同 四.抵押 典当 五.分割。合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新建、二,继承 遗赠、三,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归属.四.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的变更情形.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属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单位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部门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一。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的、三,依法没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三条。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房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等应当开具收件收据,交给申请人,房管部门收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起始时间,第十四条.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房管部门认为房屋权属确认需要公告的 应当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0日。第十五条、对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权属申请内容公告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有效限期内向房管部门书面提交异议和证据,房管部门应当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将异议内容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房管部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撤回申请,房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房管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真实合法。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内容不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需要公告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核准注销,并收回或者以公告方式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第十七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三 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第十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需补办手续的.二 第三人对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异议的.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设定抵押,典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房屋权属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屋来源和房屋权利人情况,二、房屋所有权性质 坐落及房屋状况,三,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 四,房屋共有情况,五,土地使用权性质。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后.应当将原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归档 第二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房屋所在地主要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发布后满60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注明 补发、字样,第二十二条。房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期限和收费项目、标准 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 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因房管部门过失造成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错误的、房管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予以更正,给房屋权利人颁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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