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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第七条,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 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 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 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五。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 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第十一条.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第十二条 进行各类建设 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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