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蓝线管理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第二十一条 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第二十二条、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二.擅自填埋 占用蓝线内水域、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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