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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建委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进行处罚 处理并记分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一,收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 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三 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市建委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工作零执法记录的区县建委。市建委法制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调查.第二十二条,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处理决定 记分以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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