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 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 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第五条 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六条.省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 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支持开发和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