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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重复备案,虚假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 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四十八条.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市,县 乡.镇,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在消防工作中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 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除法律规定之外的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火灾事故调查 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三、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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