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 县 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第五条、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和水文队伍建设,培养水文科技人才.鼓励和支持水文科技的研究 推广和应用.改善水文测站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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