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 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取土。挖砂。采石 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系牲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 烧窑、熏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在.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五 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