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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省,市 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省。市 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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