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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设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或者有关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供水。供电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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