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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 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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