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 应当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丰富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根据人口规模 服务半径.城乡面积、保证绿化用地的需要.合理确定绿化目标、绿地布局和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区 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市 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 并与区 县 市,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绿线,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调整绿线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条,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 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 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三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时 必须有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向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 绿化建设补偿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绿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市,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先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公共绿地 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铁路 道路、公路。湖泊 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 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八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施工总平面图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条,公共绿地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对公共绿地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 县 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县、市 绿化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第二十二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与景观 文化的协调统一。种植适宜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体现植物的多样性。第二十三条、农村地区应当科学布局绿化用地.按照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河渠风景化,农田林网化实施绿化,并兼顾绿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十四条,绿化建设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 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庄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和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闲置土地进行绿化。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村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