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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 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 气源供应合同 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第三十二条 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 暂停供应的 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 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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