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城市供热、水 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第五十八条,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 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第五十九条,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 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 尚十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 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第六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 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六十二条、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 气费 委托他人代收热 水,气费的 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 文明服务 第六十三条,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 水。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 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 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第六十四条。市、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 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