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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 村镇房屋所有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村镇新建房屋或者因买卖、赠与.继承.交换 改建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自房屋竣工或者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经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 临时设施工程在使用期间内,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拆除。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水 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 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 美化环境。第三十八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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